長沙理工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7-01-16 15:32:17 瀏覽量:
長沙理工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科技人員、各學院(部)和科研機構的積極性,實現科技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迅速提高我校的科研、學術水平,促進學科、專業建設,服務于學校定位,有利于人才培養與學術梯隊建設,實現學校科技工作的跨越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研究工作是我校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完成的一部分專業技術工作,我校所有教學、科研及管理人員都要積極從事科技工作,并在科技工作中做到求真務實,學術民主,團結協作,嚴格遵守科技工作者的行為規范,為提高學校的科技水平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我校科技工作要緊密結合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以應用性、開發性研究為主,鼓勵開展基礎性研究和原創性研究,積極開展人文、社會領域的研究。瞄準國內外先進水平,針對區域經濟建設和交通、電力等行業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技攻關,發展科技產業。
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四條 科技項目分類
1. 縱向項目
(1) 政府基金項目:指由國家或省(部)立項資助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2) 一般縱向項目:指由國家、省(直轄市)級政府的科技(部、廳)、教育(部、廳)、經濟主管部門(部、廳)、行業主管部門(部、廳)以及廳局級單位(如長沙市)和省級及省級以上電力公司批準立項的各類計劃研究項目(經費來源為政府的行政或財政撥款)。廳局級以下單位的研究項目按橫向項目管理。
對于國家、省級政府及部門的計劃研究項目,由政府直接撥款的經費按縱向項目進行經費管理;由合作單位轉撥進校的經費,依據批文或合同確認屬政府撥款的按縱向經費管理,屬配套或自籌的按橫向項目進行經費管理。同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計劃下達文件、任務書或合同、以及與合作單位的子(分)合同。
縱向項目中部分或全部使用校內資金的項目,其中校內提供的資金按“學校基金項目”進行經費管理,但立項管理、過程管理、結題及成果管理仍按“縱向項目”進行管理。
2. 學校基金項目:使用校科技發展基金或其它校內公用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
3. 橫向項目:指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與我校各單位或個人簽約確定且在任務完成后,須由科研主管部門主持鑒定、驗收的科研項目。
4. 科技服務項目:指校內各單位或個人與校外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技術咨詢、技術監管、技術監控、試驗檢測、工程測量、工程或設備測試以及其它技術服務項目。它與橫向項目的區別在于其科研內容的多寡,成果中科技含量差別以及項目完成之后是否有二次開發價值。
第五條 申請項目的基本條件:
1. 申請人具有承擔和完成項目的政治素質、研究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協調能力、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
2. 申請項目應在相應的項目指南或規定允許的范圍之內;
3. 申請項目應有較高的科研學術價值或技術水平或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4. 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明確翔實,論證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經費預算合理,項目組人員結構合理。
第六條 所有科技項目由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各二級單位對項目的立項、過程、經費、成果、經濟合同、統計報表實行全面管理。
第七條 以學校名義立項的所有科研項目經費一律進入校科技財務賬戶,再由校財務劃撥到二級單位。凡未進入校科技財務賬戶的項目,科技管理部門對其不予辦理成果鑒定、登記、報獎手續,不予計算科研工作量,學校在進行職稱考核和職務評聘及評優時對此不予承認,學校還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立項程序
1. 項目申請者(項目組)按照要求認真書寫申請書或與甲方認真研究合同文本(必要時請科技管理部門參與);
2. 項目申請者(項目組)將項目申請書或合同文本的初稿交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初審;
3. 科技管理部門將初審意見及時反饋給項目申請者,以便其做出修改;
4. 項目申請者將修改后的標書或合同文本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科技管理部門,再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簽署具體意見;
5. 政府基金項目、一般縱向項目以政府批文、任務書或合同作為立項依據,學校基金項目以學術委員會的決定作為立項依據,橫向項目及技術服務項目以合同文本作為立項依據;
6. 各類項目的申報評審費、查新費等由申請者承擔,獲批準立項后可在立項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三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九條 科技管理部門對所有科研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進行分類管理,編制學校年度科研項目計劃書。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向科技管理部門提交項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科技管理部門,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辦理合同登記,一份留計財處科技財務,便于核對進賬經費,同時將一份合同交所屬二級單位,便于項目檢查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科研項目每年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階段小結表送科技管理部門存檔備查,階段小結中必須包含以下內容:(1)項目研究進展情況;(2)經費使用情況;(3)尚存技術難點及其它困難。研究周期不足一年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小結,小結的主要內容同上。
第十二條 科技服務項目的過程管理一般由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二級機構負責。項目完成后的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填寫科技服務項目總結表送科技處備案。需履行鑒定驗收程序的項目應提前一個月報科技處,以便科技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鑒定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縱向項目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認真如實填寫項目進展表,發表的論文論著及獲得的科研成果應標注資助單位及項目名稱或項目編號。
第十四條 各類科技項目均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使用、進度控制、成果登記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負責。二級機構負責人應對經費使用行使監督權。
第十五條 對立項三個月后不開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進展報告、或無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觀原因中斷的項目,學校將對項目負責人作如下處理:
1. 凍結余下的項目經費;
2. 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科研項目;
3. 如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帶來嚴重不良影響,學校將酌情給予責任人經濟或(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不得隨意更改或調整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研究內容及中止研究。如確需更改、調整或中止,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主管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報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備案,重大項目報主管副校長審定,經項目來源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所有項目組成員必須依據研究計劃認真、按時完成自己所承擔的研究工作,齊心協力,協助項目負責人順利完成項目研究。嚴禁出現不承擔研究任務的“掛名”成員。
第十八條 項目主持人在未完成所主持項目的情況下不得調離學校,項目組成員調離學校須由項目主持人簽字同意,否則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各類科技項目經費必須進入校計財處的科技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或無計劃開支。項目經費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財務制度,學校計財處、科技管理部門有權對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審核與監督。
第二十條 各類科技項目經費按下表實行管理:
1. 項目經費中為對方代購設備的購置費用,免提發展基金及管理費,具體辦法是按進校總經費統一全額提取發展基金及管理費,然后再根據合同、購入設備發票、銀行付款憑證及對方單位開具的收到代購設備證明到國資處驗證,國資處驗證后再到科技處辦理減免手續。
2. 與校外單位共同承擔的合作項目(以合同或項目申請書為準),轉撥校外合作單位的經費,學校免提發展基金及管理費。
3. 校辦企業主持的技術服務項目,進校經費上繳學校、二級機構和本企業的提留比例均按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合同執行,本辦法不作規定;校辦企業主持的科研項目按本辦法管理。
4. 縱向項目與橫向項目中轉撥外單位的經費,學校未提發展基金及管理費的部分,不計科研工作量。
5. 立項費用于項目申報的前期工作。縱向項目(包括政府基金項目、一般縱向項目)的立項費由科技管理部門使用。
6. 為提高我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的競爭力,二級單位對橫向科研項目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單位自定,但原則上不超過學校的比例(6%);二級單位的管理費提取比例由各單位自定,原則上不超過1%。
7. 學校將從各院(部)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項目中提取的科技發展基金的2%作為設備維修基金返回到相應的院(部),院(部)也應提供不少于學校返回的金額來作為設備維修基金。各院(部)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科研設備維修基金提取及使用辦法,并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它用。
項目類別 |
項目總經費 (%) |
校科技發展基金 (%) |
二級 單位 發展 基金 (%) |
管理費 |
立 項 費(%) |
項目組勞務費(%) |
結余經費 | ||
校科技管理部門(%) |
二級單位(%) | ||||||||
縱向 項目 |
基金項目 |
100 |
0 |
0 |
1 |
1 |
2 |
≤15 |
由項目組用于繼續研究或其它探索性研究的預研究 |
其他項目 |
100 |
3 |
1.5 |
1 |
0.5 |
1 |
≤15 | ||
校基金項目 |
100 |
0 |
0 |
0 |
0 |
0 |
0 | ||
橫向項目 |
100 |
6 |
自定 |
1 |
自定 |
0 |
≤30 |
自定 | |
技術服務 技術咨詢 |
100 |
16 |
自定 |
0 |
自定 |
0 |
自定 | ||
技術轉讓 |
100 |
20 |
自定 |
2 |
自定 |
剩余部分由第一成果 享有者負責分配。 |
第二十一條 橫向項目預留9%的風險抵押金,待項目按計劃進度完成后返還項目組。
第二十二條 各類科研項目的稅金由二級單位負責按實代交,直接進入項目成本。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組由2個以上二級單位人員組成時,二級單位提留的發展基金應由負責人根據項目組人員實際組成,按任務輕重劃分到各二級單位,管理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的二級單位提留。
第二十四條 凡用科研項目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均須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管理(代購設備除外),必須到設備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報銷,項目研究完成后,納入二級單位統一管理。
為促進學科建設和中心實驗室建設,學校鼓勵二級單位利用科研經費改善科研設備條件,投資添置有特色的、先進的實驗設備,購買設備每臺套經費大于(或等于)5萬元的,由學校科技發展基金配套對等資助50%;但購買設備之前應提出申請,由科技處、教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同意。
第二十五條 校科技發展基金由科技管理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主管校領導審批。主要用于:
1. 資助校基金項目;
2. 各項科技獎勵;
3. 各類科研項目申報材料的評審費等。
第二十六條 科技管理部門控制使用的管理費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主要用于:
1. 科技業務往來的接待費用;
2. 專家咨詢費等;
3. 交通、通訊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二級單位提取的管理費由該單位主管科技的負責人審批使用;二級單位提取的發展基金由本單位自主決定審批權限,主要用于資助本單位教師的項目預研經費、項目申報查新和評審費、參加學術會議、學術活動的接待費及科技獎勵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費報銷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負責人報賬由本單位主管科研的負責人審批簽字,確因研究工作需要發生的超標準差旅費等也由本單位主管科研的負責人審批簽字報銷。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每個科研項目設立一個經費本,由項目負責人掌握使用,報賬時須攜帶該經費本。經費本每年6月20日前及
第三十條 項目經費必須用于項目研究工作,項目負責人在開支與提取科研經費時要做到量入為出,節劃使用,留有余地,保證項目順利完成,嚴禁赤字開支。科研經費的主要開支范圍是:
1. 科研業務費,主要包括差旅費,計算、檢測、分析費,資料費,信息傳播費,印制費,論文版面費等;
2. 實驗材料、水電費,水電費由后勤部門按實收取;
3. 儀器設備費;
4. 研究生的補貼,加班費,臨時工工資,研究津貼,勞務費;
5. 規定應享受的保健費;
6. 根據項目需要在校外聘請有關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費用;
7. 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8. 與科研有關的接待費用及其它與完成項目相關的費用;
9. 成果查新、鑒定、驗收、報獎、專利申請與維護等費用。
第五章 項目結題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究內容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所有研究資料整理齊備,按要求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交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向項目下達部門申請結題、驗收或鑒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
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3. 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4. 經國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5. 凡是主持有國家自然和社會科學基金、省自然和社會科學基金等省部級以上縱向項目,要求以課題組主要人員為第一作者(注明基金資助號),至少在長沙理工大學學報上發表一篇相關論文后才能結題。
第三十三條 主要鑒定技術資料包括:
1. 應用技術成果: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技術研究報告、測試分析報告、實驗報告、有關設計圖表及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水平分析及國家認定的查新報告、應用情況報告(工業性試驗報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等。
2. 科學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后被引用情況報告。
3. 軟科學成果: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
第三十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申報程序
1. 科技成果鑒定申報程序
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由項目負責人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經所在二級單位審查批準后報科技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預審工作,預審合格項目報主管副校長批準后方可按一定的形式組織鑒定。
2. 科技成果鑒定形式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形式有:會議鑒定、函審鑒定、檢測鑒定。
項目鑒定采取何種形式由項目負責人與項目下達單位協商決定。
第三十五條 科技成果鑒定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將《科技成果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交科技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要按學校保密工作條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眾發布或向國外投稿,應由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七條 通過鑒定或驗收結題的職務成果,由學校申請的專利成果以及新產品開發成果,項目負責人須將全套鑒定資料、鑒定證書、全套專利申請文件、合同等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按規定歸檔。
第三十八條 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必須將項目的相關成果作一次公開性專題學術報告。
第三十九條 項目結題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清理賬目,并在6個月內注銷項目經費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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