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公司法》等,為規范對下屬單位和全額及控股單位的財務指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指導主要通過日常財務檢查和財務咨詢方式進行。財務咨詢可以是日常口頭的詢問。
第三條:日常財務檢查主要從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兩個方面進行。日常財務檢查要按照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律,從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檢查。會計核算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日常財務檢查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投資計劃資金來源和投資分析報告編制的科學性,自有資金結存情況和融資計劃的情況;
2、檢查董事的報酬事項,監事的報酬事項;
3、檢查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的完整性和及時性,檢查財務報告簽發工作;
4、檢查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檢查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方案編制的完整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開展日常財務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方案應當確定檢查的重點和檢查方法。
第六條:學校計財處會同學校資產投資公司共同開展財務指導,其指導工作一年至少一次。
第七條:財務檢查結束后,應提出財務管理意見。
第八條:財務管理意見采納情況可以委托學校審計處,在年度審計時檢查采納情況并與計財處和資產投資公司溝通。
長沙理工大學計財處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