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的規定,學校對個人收入實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即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學校都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注意: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已經作為在長沙市購置限制區域房產的條件)。學校職工的工資外所有個人收入發放和校外有關人員的勞務費(包括講座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審稿費、稿酬、設計費等)發放都必須通過學校的“個人收入發放統計系統”,直接支付給取得收入的個人。
特此通知。
計財處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