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教務處“關于教學經費報賬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7-02-04 10:22:47 瀏覽量:
各學院:
學校有關教學經費使用中,由教務處安排,需教務處審批的項目經費,如學科競賽、教學有關會議、教學調研等工作,教務處審批時有關要求如下:
1.教務處已審批同意參與的事項才可報賬,即事先應由教務處分管處長批準同意并在相關文件或請示報告上簽字備案。
2.報賬時,經辦人應準備以下材料:事項說明和報賬清單(按賬務要求列明交通費、住宿費、報名費或會議費等)、事先批準的文件或請示報告、差旅單、發票、參賽通知或會議通知等。
3.發票簽字。發票上應有3人以上簽字,包括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由學院教學副院長審批后,再由教務處分管處長審核,并注明事由和開支項目,最后由教務處處長審批。
4.所有報賬材料需符合計財處的相關規定。
以上要求,自
教務處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