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日常管理,規范學生請銷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規定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公假,因參加學校安排的重大活動,并經學校有關組織批準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離校回家,需學生家長打電話與班主任或年級輔導員聯系,以說明原由,學生到家后需打電話確定到家。
二、請假程序
請假條由年級輔導員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年級輔導員處領取請假條,并按要求如實填寫,說明請假的原因、離校時間和預計返校時間,由班主任批準后再交由年級輔導員批準。請病假需提供醫院有效證明。
三、準假權限
1.三天以內的請假,由年級輔導員審批;
2.三天以上的請假,由副書記審批;
3.班級學生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而無法事先請假的,應電話先告知輔導員,事后辦理補假手續(需提供相關證明,如家長證明、醫院證明等)。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或擅自外出處理(具體參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下同)。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年級輔導員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或擅自外出處理。
六、其它規定
1.學生請假,如果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2.學生請假,在年級輔導員沒有同意,班主任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不準離校,必須按正常時間上課。如果故意缺課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3.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或擅自外出處理。
4.所有學生、學生干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5.學生離校期間一切安全責任自負。
七、本制度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