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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 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來源: 作者:

HNPR-2024-14003






湖南省教育廳文件




湘教發〔20246


關于印發《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

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 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我廳制定了《湖 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 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

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 作,提高決策水平,保障投資效益,推動省屬高校持續健康高質 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屬高等學校是指預算歸口省教育廳管 理的省屬公辦高等學校( 以下簡稱省屬高)。

第三條 本辦法基本建設管理是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建設 資金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校園建設總體規劃( 以下簡稱校園 規劃)的編制,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維修工程、土方 工程、護坡工程和裝飾工程等,建設資金包括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自籌資金、貸款、專項債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 省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報審校園 規劃、每個五年計劃期和中長期的基本建設規劃,報批報備建設 目、籌措建設資金并組織實施項目。省屬高校應根據相關規定 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并書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五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 展與安全,堅持安全優質、節能環保、廉潔高效的原則,執行 全、經濟、美觀、綠色、適用的建設方針,因地制宜,積極推進 節能、節水、節耗材及采用先進技術、新型建筑材料及新工藝的



應用,注重各種資源的保持利用,創建綠色校園。

第六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必須依法依規,遵循基本建設規 律,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 持先規劃論證、后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 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資金要優先安排用于增加在湘優 質本科招生錄取計劃、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的項 目,努力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供給,服務實現三高四新美好 藍圖。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八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的重要 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 更。校園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及 詳細規劃和普通高校及高等職業院校建設標準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組織 專家評估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聽取師生員 工意見,嚴格按決策程序研究審定。省屬高校應加強校園規劃設 計,注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彰顯校園文化和辦學特色。

第十條 省屬高校校園規劃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 后,在校內公開發布并書面告知省教育廳。校園規劃一經批準, 原則上不得改變。 因政策和事業發展等原因確需修訂規劃的,省 屬高校必須按照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 和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 會發展規劃周期,在省教育廳的指導下科學編制五年基本建設規 劃或中長期建設規劃,確定規劃期內實施的建設項目和投資方案, 并由省教育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住 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論證后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規劃實施期間,根據事業發展需 要并按程序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原則上可中期調整一次。未納 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審批。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對省屬高校五年基本建設規劃或中長期 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審批管理。履行 完成校內決策程序的建設項目經省教育廳初審同意后,報省財政 廳審核項目資金來源和省發展改革委立項審批,獲得批準后方可 實施。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及時將開工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不需要發改部門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政府采購的 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涉及政府采購的,省屬高校 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內部采購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主要包括立項審 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



許可證審批等環節。投資額 1 億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擴建、整體 搬遷項目立項審批前應由省教育廳上報分管省領導原則同意,省 屬高校據此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報省發展改革委 審批。

第十六條 省屬高校向省教育廳申報項目立項初審時應提供 以下材料 一) 申報文件 二)學校黨委會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 資金籌措證明;(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后,省屬高校應嚴格依照可行 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編制設計任務書并按規定組織設計方案招 標,委托中標的設計單位認真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采取有效措 施確保設計質量,按規定分別報住建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省屬高校要加快推進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已批 準實施的項目要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按期開工、施工、完工。 已完成立項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省屬 高校不得以拆分項目、更換名稱等形式重復申報立項。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和調整

第十九條 省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優先安排日常學 習生活和教學科研急需的建設項目,保障必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 校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積極支持服務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建設 項目。

第二十條 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下



簡稱年初計劃)、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劃( 以下簡稱調整 計劃)和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以下簡稱建議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議計劃由省屬高校依據項目進展情況和下一 年度預期情況編制,當年 12 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審核確認。建議計 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編制:

(一)投資計劃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財務能力和建設需要, 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建設資金應當首先保證用于續建項目,并根據項目實 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于收尾項目,應安 排足額資金,確保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新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復,且取 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四)建設項目所需建設投資依據項目審批時確定的投資額 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第二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確認的建議計劃,結合上一年 度投資完成情況及當年部門預算等編制年初計劃,在本年度 3 底前報省教育廳確認。

第二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據年初計劃實際執行情況和省 教育廳工作要求編制調整計劃,在本年度 6 月底前報省教育廳。

第二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加強計劃管理,按輕重緩急確定建 設順序,嚴格按計劃實施建設項目。



第五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



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 關工作負領導責任,規劃、基建、后勤、資產、財務、審計、紀 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屬高校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基建工作崗位人 員配備,根據學校建設任務和項目實際情況設置或聘任滿足基本 建設工作要求的科室和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要高度重視基本建 設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勘 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工程咨詢及社會審 計等均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規 避招投標。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須嚴格遵守財政投資評審管理 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度。 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文件及合 同實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實行代建制管理。實行代建 制的項目,省屬高校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 理,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督促代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相 關法律法規組織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度。省屬高校基本建設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嚴禁擅自 改變建設選址、建設用途、建筑面積、建設標準和項目投資,從



嚴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如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 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控制管理體系。要深 化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限額設計要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堵住管理漏洞,加強概算精準管理,有效防止 項目超概。依法實行預算控制,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加強項目核算管理,控制項目建設成本。

第三十二條 省屬高校應建立完善項目變更內控制度,嚴格項 目變更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加強項目變更管理。項目變更應遵 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基本原則,嚴禁擅自擴 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投資,原則上新建項目的 變更量應控制在合同價款的 5%以內,維修項目的變更量應控制在 合同價款的 10%以內。省屬高校應將項目變更建立的有關規定書 面告知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 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項目總投資 500 萬元以上的項目,省屬高 校應向省教育廳報送竣工驗收報告。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 應按規定盡快完成項目結算審計,最終結論以財政評審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辦理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復及基本建設財 務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 權登記手續,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更好的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



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關工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收集和匯總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并及時移交 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六章 建設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防范財務風險、嚴禁新增隱形債務的前提下, 鼓勵省屬高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依法嚴格管理, 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擠占、截留資金。使用 中央或我省財政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項目,須嚴格執行有關專 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和審 批程序,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撥付使用資金。建設項目預算納入 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 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堅持基本建設 厲行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積極籌措和落實已批準的基本建設 項目資金,不得違規舉債建設。要保證建設項目正常的資金需求, 積極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按照計劃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 制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于次年2 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資 金績效評價報告書面報省教育廳。

第四十條 省屬高校超概項目資金撥付,應按規定在完成概算



調整批復后書面告知省財政廳,方可進行相關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 基建領域安全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 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 任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工作機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 任,確保施工安全和學校建筑安全。

第四十二條 省屬高校要堅持建管并重,通過維修、加固、重 建、改擴建等多種方式,逐步推進所有校舍建筑滿足國家規定的

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 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健全符合本校實際的校舍安全保障 工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省屬高校要加強基本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建 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體制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高師生避

災避險能力。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學校建筑安全隱患排查鑒定整治 工作機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安全評估鑒定。對經排查鑒定 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進行維修改造或拆 除,徹底消除隱患。


第八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 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



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切實把基本建設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第四十五條 省屬高校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嚴格執行關于嚴禁 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 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為省屬高校事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廣大 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省屬高校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機 制,加強對基本建設領域關鍵環節的風險防控,突出抓好基本建

設領域重要崗位、重要環節、重要事項等關鍵廉政風險點的防控, 把廉政風險防范融入基建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推進學校基本 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 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 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 工作程序,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竣工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 過程跟蹤審計和駐點審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審計、 內部控 制審計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四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規范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 標、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 目責任人及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 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 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 違紀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九條 省屬高校應當積極配合省教育廳建立省屬高校



基建管理信息系統,主動接受基建項目的信息化全過程監管。省 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評價制度,省教育廳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 項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 費或責任事故的省屬高校, 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扣 減或暫停資金撥付,不予批準新的建設項目;對相關責任人員, 依法依規依紀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章

第五十一條 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建設項目、省屬高校 附屬中小學和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我省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管理 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24 2 29  日印發